(2016)沪0107民初2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242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俊玮,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