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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902执1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淑珍与杨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珍,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赣09**执1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淑珍,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柳,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梁淑珍与被执行人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执行人杨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淑珍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5元,减半收取计币5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淑珍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柳的房产已办理抵押手续并被法院另案查封,其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