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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倪宜全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宜全,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227号原告:倪宜全,居民。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倪宜全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宜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倪宜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宜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