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增亮与马守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亮,马守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500号原告:王增亮,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守玉,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亮诉被告马守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增亮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