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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增亮与马守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亮,马守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500号原告:王增亮,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守玉,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亮诉被告马守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增亮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