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红哲与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哲,李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051号原告邓红哲,男,1979年10月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欧,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哲诉被告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红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