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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红哲与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哲,李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051号原告邓红哲,男,1979年10月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欧,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哲诉被告李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红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红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