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兰申请执行刘富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刘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36号申请人刘兰,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富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兰与刘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富民向申请人刘兰返还泾阳县青年经济发展合作会会金单一张(票号为0005514,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富民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