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胡飞跃、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跃,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胡飞跃,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飞跃与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飞跃与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飞跃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60000元后剩余部分自动放弃。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胡飞跃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