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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周永新、李卫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周永新,李卫玲,周丕发,周玉香,周立华,王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086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被告:周永新。被告:李卫玲。被告:周丕发。被告:周玉香。被告:周立华。被告:王培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告周永新、李卫玲、周丕发、周玉香、周立华、王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新、李卫玲、周丕发、周玉香、周立华、王培华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锦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