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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40号原告深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和盐田路交界西南侧裕达华庭1栋3A。法定代表人廖柏民。委托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勇,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珊,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莹莹,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3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