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5326号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诉何德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何德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326号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村委会北260米。法定代表人蔡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德福,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德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富通供热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