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程某,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曾因赌博,先后于2014年4月15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5年3月1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快递员。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9年3月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1999年4月26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姜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程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029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陈某、程某、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璟代理审判员 黄 辛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