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财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邱家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邱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16号申请人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新湖路1617号法定代表人腾军,经理。被申请人邱家云,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家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刘克刚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影苑港东名居4栋1805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家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润福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刘克刚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影苑港东名居4栋1805室(合同编号青1130484**号,建筑面积:90.92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