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曜鹏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弘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市曜鹏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弘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张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异68号案外人:姜红玲,女,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邹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瑞,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迁市曜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世纪苑1幢103室内。现办公地宿迁市宝龙城市广场17街108号。法定代表人许曜鹏,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弘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名都水景门面房28号,现办公地宿迁市宿城区金色水岸小区北门对面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张新春,经理。被执行人:张新春,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曜鹏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弘扬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张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新春所有的名都水景豪宅门面房28#门面房进行了查封和拍卖。在拍卖期间案外人姜红玲就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名都水景豪宅门面房28#门面房是其与张新春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姜红玲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姜红玲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姜红玲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吴雪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建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