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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吕凤辉与刘丽、福建麦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颜世杰、何完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辉,刘丽,福建麦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颜世杰,何完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467号原告:吕凤辉,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丽,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被告:福建麦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池峰路15号金谷大厦十层五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10699128X。法定代表人:颜世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颜世杰,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何完姬,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吕凤辉与被告刘丽、福建麦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颜世杰、何完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吕凤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凤辉以被告刘丽提供虚假身份证,需重新查清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凤辉负担。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洋洋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