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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郑秋伟与程长青、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伟,程长青,王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郑秋伟,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程长青,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彦丽,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郑秋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南民二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长青、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