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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纯珍与被执行人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纯珍,王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孙纯珍,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铁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孙纯珍与被执行人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