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裕利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裕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902号罪犯张裕利,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裕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裕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裕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裕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裕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