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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龙翔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高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翔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高翔,张兆红,吴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73号被执行人浙江龙翔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工业园区芳野工业区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6390625-X。被执行人谢高翔,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张兆红,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慧英,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龙泉市。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龙翔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高翔、张兆红、吴慧英在(2016)浙11执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龙翔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高翔、张兆红、吴慧英银行存款人民8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