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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10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晓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