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北蓝天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凯希尔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蓝天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凯希尔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蓝天缝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时洪。被执行人:河北凯希尔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远。本院在执行河北蓝天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河北凯希尔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登录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