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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陈清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再 审 决 定 书(2016)苏08刑申10号原审被告人陈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4)淮涟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清以其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蒋开山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清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涟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