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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丽珍与王继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珍,王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珍,生于1981年9月4日,女,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王继锋,生于1980年6月17日,男,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刘丽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继锋(2016)冀07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继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瑞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