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愉乐与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愉乐,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872号原告:谢愉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高启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愉乐诉被告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愉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愉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