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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98号原告包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廖锦程。2014年,被告廖某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由于被告无法履行丈夫的义务,也无法尽到父亲的义务照顾和抚养孩子,且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廖锦程由原告抚养。被告廖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我现在服刑无法抚养孩子,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廖锦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2010年9月24日,生育儿子廖锦程。2014年2月5日,被告廖某某患癔症性精神障碍,在精神异常但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履行丈夫及父亲的义务,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廖锦程由原告抚养。另查,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关系。再查,因被告廖某某在2014年犯罪期间身患癔症性精神障碍,在本案审理期间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向原告包某某释明,包某某称因其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鉴定费用,故未能对廖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为保护廖某某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向其法定监护人即廖某某母亲杨昌荣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杨昌荣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向廖某某服刑的陕西省安康监狱廖某某的管教干部询问其精神状况,告知廖某某自在该监狱服刑以来精神状态一直与常人无异,行为正常,服从管教,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思想,生活能够自理,其精神状态一直都很稳定。再向被告廖某某本人询问,其表示目前其精神状态正常,其所患的癔症性精神障碍只在2014年案发时发作过一次,再无发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结婚证、户口本、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廖某某患癔症性精神障碍,在精神异常但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且被告廖某某本人在开庭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其亦表示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廖锦程抚养权的问题,因被告廖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被告廖某某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由原告抚养,故对原告要求婚生男孩廖锦程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男孩廖锦程由原告包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伊海龙审 判 员  辛皎菱人民陪审员  沙成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三款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