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治娥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违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20号原告郭治娥,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杜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郭治娥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作出的答复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因机构调整,现其职能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郭治娥诉称,2003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宫中心村(以下简称南宫村)以旧村改造为名进行拆迁。南宫村拆迁办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非法将北公村××号院拆迁,当时在北公村××号院居住的有王×1,冯××,王×2,王×3,郭治娥,王×4,致使原告一家流浪街头,无家可归14年。2015年12月15日,原告向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南宫村内65处建设项目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举报王佐镇南宫中心村违法用地的调查情况》。原告认为该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予以维持。原告认为《关于举报王佐镇南宫中心村违法用地的调查情况》及京政复字[2016]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正确,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市规划国土委撤销《关于举报王佐镇南宫中心村违法用地的调查情况》,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请求法院撤销京政复字[2016]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市政府重新作出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郭治娥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但其与被举报事项的查处结果及复议决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治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周 循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尚言胡一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