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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曹敬修与吕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修,吕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129号原告:曹敬修。被告:吕国新。原告曹敬修与被告吕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曹敬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修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0元,由原告曹敬修负担。审判员  贾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