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曹敬修与吕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修,吕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129号原告:曹敬修。被告:吕国新。原告曹敬修与被告吕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曹敬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修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0元,由原告曹敬修负担。审判员 贾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