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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刘艳艳、徐金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刘艳艳,徐金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3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委托代理人金京平,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艳,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徐金钢,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刘艳艳、徐金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对被告刘艳艳、徐金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