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组织机构代码69716367-7。法定代表人张乐光,总经理。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6909487-7。法定代表人张翠华,镇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胶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胶执字第320号,执行标的额为249975元。2016年10月1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02**执恢396号。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1日,第三人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后同意。2016年10月11日,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交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它案款的执行。2016年10月11日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交来案款200000元,2016年10月19日,本院将2000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金企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胶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