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洪吉胜与刘岩、张从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吉胜,刘岩,张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洪吉胜,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岩,男,1974年6月5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从锦,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吉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岩、张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岩、张从锦偿还洪吉胜借款33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岩、张从锦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皖112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