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詹泰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詹泰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978号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平陵隘子村。法定代表人:史发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泰升,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号(长兴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泰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8.2元,减半收取计2519.1元,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贤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