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凤英与何玉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凤英,何玉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凤英,女,1941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亮(罗凤英之子)男,1966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罗凤英、何玉亮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罗凤英、何玉亮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凤英、何玉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