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广伟申请执行王守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伟,王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伟,男,1961年09月25日,汉族,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王守礼,男,1958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广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守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