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470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区东风新村经一街益民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文、孟昭忠,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其他自然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