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铁军诉陈兴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铁军,陈兴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320号原告:黄铁军,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通,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铁军诉被告陈兴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铁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铁军与被告陈兴通自行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因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铁军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