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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曾英与邓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曾英,邓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383号原告黎曾英,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邓南荣,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黎曾英诉被告邓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曾英、被告邓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曾英诉称,被告邓南荣于2005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间向原告赊购虾料,并签名立有书面欠据,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虾料款人民币36980元。原告黎曾英每年多次追讨,被告邓南荣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原告虾料款至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南荣给付原告黎曾英虾料款人民币3698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南荣辩称,在原告黎曾英提交的商品销售登记表中,有我签名的欠款我同意给付。而没有我签名的欠款我不同意给付。因为目前经济困难,我同意每年给付原告3000元至4000元,直至付清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邓南荣因养虾于2005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间多次向原告黎曾英赊购各种虾料、虾药等货物。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书,交易时由原告黎曾英在《商品销售登记表》上记明交易时间、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并由被告邓南荣在客户签名栏目中签名。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邓南荣追索欠款,而被告邓南荣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原告货款至今。原告黎曾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698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时,被告邓南荣对部分货款不认可,原告黎曾英表示同意予以冲减。最后,双方确认被告邓南荣尚欠原告黎曾英货款23090元。案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黎曾英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商品销售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邓南荣拖欠原告黎曾英货款人民币23090元,有原告黎曾英的提交商品销售登记表证明,被告邓南荣也表示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黎曾英要求被告邓南荣给付拖欠的货款,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南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黎曾英货款人民币23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黎曾英负担174元,由被告邓南荣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克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