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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俞斌与陈峰、王参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斌,陈峰,王参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470号申请人:俞斌,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陈峰,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王参芸,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斌诉被申请人陈峰、王参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俞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峰、王参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俞斌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申请人在担保期间转移财产,依法应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峰、王参芸名下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俞斌在交通银行福州福清支行的存款20万元(账号62×××77);三、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申���人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