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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70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再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晚至3月4日凌晨(系太湖禁渔期),被告人唐某至本市吴中区东山镇杨湾村沙滩山码头石桥附近的太湖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鱼类共计约7千克。上述渔获已被处理。2016年8月晚7日晚至8月8日凌晨(系太湖禁渔期),被告人唐某至本市吴中区胥口镇黄金水岸大酒店南侧的太湖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鳊鱼、鲫鱼、白鱼、草鱼、鲤鱼等鱼类,共计17.27千克。上述渔获物已被处理。综上,被告人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2次,共计约24.27千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至8月31日为太湖封湖禁渔期。2016年3月3日晚至3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至本市吴中区东山镇杨湾村沙滩山码头石桥附近的太湖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鱼类共计约7千克。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电瓶等作案工具及小卡车、渔获被扣押,上述渔获已被处理,小卡车已发还车主诸某。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唐某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7日晚至8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至本市吴中区胥口镇黄金水岸大酒店南侧的太湖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鳊鱼、鲫鱼、白鱼、草鱼、鲤鱼等鱼类,共计17.27千克。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电瓶等作案工具、渔获被扣押,上述渔获物已被处理。综上,被告人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2次,共计约24.27千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供认不讳,并指认出作案地点。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周某、诸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销毁清单、发还清单,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2016年太湖封湖禁渔通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东山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胥口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数据、基本信息、阜宁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唐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4日至同年3月18日期间羁押的15日予以折抵,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二、暂扣的渔船及电鱼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