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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支桂珍与赵振岩、赵品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支桂珍,赵振岩,赵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114号申请人:支桂珍,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赵振岩,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赵品秀,成年,住阳谷县。申请人支桂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品秀名下的鲁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交纳1万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秀品名下的鲁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支桂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