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贾文清与赵兴、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清,赵兴,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李保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818号原告贾文清,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杰,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赵兴,男,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建安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魏士杰,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李保会,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贾文清诉被告赵兴、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保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文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贾文清负担。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靖永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