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林春光、周贤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光,周贤伟,纪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光,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贤伟,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纪小英,女,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春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贤伟、纪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贤伟、纪小英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7,000元,案件受理费379.5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