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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周维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周维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836号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法定代表人周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家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邦义,该公司职员。被告周维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维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绿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冠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