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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林太武、高华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太武,高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林太武,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被执行人:高华远,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太武与被执行人高华远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卢言生执行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