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林太武、高华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太武,高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林太武,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被执行人:高华远,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太武与被执行人高华远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卢言生执行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