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庭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庭贵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庭贵。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庭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7月6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8月6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同年9月21日,公诉机关再次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10月21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庭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庭贵在外务工时将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携带至家中存放。2016年2月,被告人周庭贵将上述罂粟种子种植于自家菜地。同年4月左右,建始县公安局业州城郊派出所获悉该情况后将被告人周庭贵种植的罂粟苗铲除销毁,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周庭贵共种植罂粟4587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庭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宋某、秦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出具的鉴定报告,讯问被告人周庭贵的视频光盘,被告人周庭贵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庭贵非法种植罂粟458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周庭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庭贵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庭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光菊人民陪审员 杨梅钊人民陪审员 余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清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