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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谷城县诚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某乙公司,胡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1572号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胡某。。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胡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胡某租赁原告面积约13200平方米土地,租任期为18年,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租金共计120万元,承租的前三年每年租金为5万元,第四年以后每年租金7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胡某交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5月10日前交付下一年租金。协议签后,被告胡某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公司某乙公司,并以某乙公司名义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但今年租金期到后,二被告至今未交付租金。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某乙公司、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诚意兴新型建材公司、胡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主动放弃了本案中其所应享有的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举出的有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胡某租赁原告面积约1320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为18年,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租金共计120万元,承租的前三年每年租金为5万元,第四年以后每年租金7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胡某交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5月10日前交付下一年租金。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7月13日,被告胡某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公司某乙公司,并以某乙公司名义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约定的支付租金期限到期后,二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交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于2011年4月25日申请谷城县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谷城县公证处作出(2001)××证字第××号公证书,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2011年7月13日,被告胡某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公司某乙公司,注册号为42××787。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胡某与原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又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公司某乙公司,并以某乙公司名义在租赁的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故被告诚意兴新型建材公司、被告胡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乙公司、胡某欠原告某甲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土地租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谷城县石花镇杨家湖村村民委员付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二被告均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