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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军委与郑亮良、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委,郑亮良,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17号原告:李军委,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郑亮良,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美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委与被告郑亮良、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李军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委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军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