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军委与郑亮良、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委,郑亮良,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417号原告:李军委,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郑亮良,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美珍,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委与被告郑亮良、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李军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委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军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