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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恢118号

杨言标与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言标,王守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杨言标,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守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4)洪民初字第1643号杨言标与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守军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王守军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河畔花城33幢4-107室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5547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