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王少连、梁壮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王少连,梁壮轩,练文葵,仇培军,孔英明,仇培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建设北路*号。负责人谢世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少连,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梁壮轩,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练文葵,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阳春市。被执行人仇培军,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孔英明,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仇培洲,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肇封法渔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26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少连、梁壮轩作为借款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207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区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燮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