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于刚成与柴聪聪、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刚成,柴聪聪,王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019号原告于刚成,居民。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聪聪,居民。被告王文彬,居民。原告于刚成诉被告柴聪聪、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可以送达到的确切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620元,退还原告于刚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