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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贺连青与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连青,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贺连青,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大东沟村镐寺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支国军。申请执行人贺连青与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贺连青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6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连青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贺连青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滨海华瑶机床配件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的工资25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