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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3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