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3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士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琼